国际透平机械产研经贸联合体

国际透平机械产研经贸联合体(CITRE)

章程


第一章 总


第一条 名称与标识

中文名称: 国际透平机械产研经贸联合体(以下简称“联合体”)。

英文名称:Council of International Turbomachinery R&D, Economy and Trade

英文缩写:CITRE

第二条 组织性质

本联合体是由全球透平机械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组织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主机设备制造商、核心部件与配套材料供应商、工业母机与非标设备制造商,以及工程设计院、工程总承包(EPC)商、金融机构等合法主体,基于自愿、平等、协作原则共同组成的行业协作平台(非法人组织性质)。

第三条 宗旨

本联合体秉持“平台主导、高校与科研支撑、企业参与、机构协同、国际联动”原则,促进协同创新生态构建,提供系统化、定制化服务,精准驱动会员单位技术升级与市场拓展,携手共创合作共赢新格局。

第四条 业务范围

本联合体业务覆盖透平机械及相关领域,主要产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燃气轮机、航空发动机、汽轮机、压缩机、膨胀机、鼓(通)风机、涡轮增压器、制冷空调(含制冷压缩机与空调风机)、泵、水轮机及能源转换相关的重要透平机械设备。致力于推动多元化能源背景下的产业生态构建与技术发展。

第五条 组织原则

本联合体遵循依法自治、民主协商、公开公正、自愿平等、互利协作的基本原则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合体章程开展活动,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
本联合体严格遵循行业客观中立原则,实行成员共同治理模式。建立并执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,落实信息保密要求,切实保障成员单位的技术秘密与商业信息安全,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。

第六条 核心职能

本联合体聚焦透平机械行业核心需求,致力于搭建高效、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协作平台,主要职能包括:

a.构建“政-产-学-研-金-服-用”多方协作网络,以会员需求为导向,策划并推动定制化项目落地,促进研发资源、技术成果、生产能力、资本要素与市场需求的高效对接与优势互补;

b.积极对接全球顶尖技术专家、前沿科研机构及创新要素资源,助力会员单位强化核心研发与技术攻关能力。

③支持会员企业拓展国际市场、布局全球服务网络,推动中国透平机械全产业链的先进技术、产品与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与推广。

c支持会员加速创新产品与技术研发,促进相关技术在绿色低碳转型中的适配,并拓展其在氢能、储能等新兴应用领域**的应用。

d.推动会员间跨领域协作,共同探索数字化转型路径,提升产品智能运维水平和后市场服务能力,实现产业价值链的延伸与升级。

e.支持会员单位深度融入全球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进程,把握机遇,全面提升产业附加值及在全球市场的综合竞争力。

第七条 服务对象

会员单位(指本联合体成员单位)、海外基础设施项目方、能源企业、工业制造企业、工程总包单位及技术顾问。

第八条 适用范围

本章程适用于联合体全体会员,是联合体实现规范化运作的基本依据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


第九条 理事会代表大会

1.法律地位与性质:理事会代表大会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
2.组成:理事会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。

3.主要职责:

a.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b.决定本联合体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发展规划;

c.制定和修改本章程;

d.决定吸收会员或除名会员;

e.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f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4.会议制度:理事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代表大会。理事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应符合章程规定。

5.决策机制:理事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,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具体表决办法由理事会代表大会确定。

第十条 理事会

1.法律地位与性质:是联合体的执行机构,领导本联合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理事会代表大会负责。

2.组成:理事会由承认本章程并符合入会条件(具体条件由理事会制定)的全球透平机械产业链相关的合法机构组成,包括行业机构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、主机设备制造商、核心部件与配套材料供应商、工业母机与非标设备商、设计院、工程总承包(EPC)商、金融机构等。

3机构设置:设名誉理事长1人、理事长1人,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等若干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2人。

4.主要职责:

a.执行理事会代表大会的决议;

b.向理事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;

c.筹备召开理事会代表大会及联合体活动;

d.提出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建议,报理事会代表大会决定;

e.领导本联合体各机构(秘书处、专家委员会、专项委员会等)开展工作;

f.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与报告;

g.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(秘书处内设部门)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h.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的聘任;

i.决定专项委员会的设立、调整与撤销,并批准其工作规则;

j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5.任期: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

第十一条 秘书处

1.法律地位与性质:秘书处是本联合体的常设运营机构(委托嘉兴锃屿透平技术有限公司),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联合体的日常运营工作。

2.机构设置:秘书处设咨询部、会展部、合作部等职能部门,由秘书长领导,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。

3.主要职责:

a.具体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;

b.承担联合体的日常行政管理、文书档案管理、财务管理工作,并协调各成员机构工作;

c.依法依规对接政府相关部门、行业组织与国际机构,处理日常联络与协调事务;

d.在理事会授权下,主办行业会议、技术专题培训、产业主题沙龙、展览等系列活动;

e.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

1.性质与组成:专家委员会是本联合体设立的专业咨询机构,由透平机械领域的院士、知名学者、技术专家、行业领军人物(含中外人士)、企业高管等组成。

2.机构设置: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。

3.主要职责:

a.为联合体及其会员提供研发方向、技术路线等战略咨询;

b.评审联合技术攻关项目的可行性;

c.参与国内外及行业标准的研究、制定与修订工作;

d.参与技术成果的鉴定与评价工作;

e.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工作。

4.聘任: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及委员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三条 专项委员会

1.设立原则: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理事会决定,联合体可设立专项委员会。

2.性质与管理:各专项委员会是联合体开展特定领域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。专项委员会由会员单位自愿参与,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设立、调整与撤销需经理事会批准。专项委员会的工作规则需经理事会批准。秘书处负责专项委员会的日常协调与服务工作。

3.主要职责:专项委员会依据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规则,在特定领域(如但不限于以下方向)开展深入研究、交流合作、标准推进、市场拓展等工作:

a.前沿能源透平装备委员会:聚焦多能互补分布式能源、绿氢全产业链、CCUS全流程等前沿能源场景配套透平装备(如微型燃气轮机、小型化蒸汽透平、氢能透平装备、大型透平压缩机、碳捕集利用透平装备等)的技术研发、应用推广与产业协作。

b.测试、智能运维与故障诊断委员会:组织透平产品性能测试与验证,开展智能运维与故障诊断技术研究与应用,构建“故障解决-改造优化-设计迭代”闭环,推动产品能效提升与可靠性增强。

c.标准与认证委员会:推动会员单位参与国际国内透平机械标准制修订,探索国际认证互认,提升产品国际市场准入效率。

d.海外市场服务委员会:为会员单位拓展东南亚、中东、非洲等海外市场提供政策法规解读、风险评估、法律税务咨询、工程对接与本地化运营支持等服务。


第三章 理事会单位


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

申请加入本联合体,成为理事会单位,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a.拥护并承诺遵守本联合体章程;

b.有加入本联合体的意愿;

c.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依法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d.业务范围或主要活动与本联合体宗旨、业务领域(即透平机械产业链上下游行业、政-产-学-研-经-服-用)相关;

e.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,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。
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

1.会员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其代表,行使权利,履行义务。该代表可担任本联合体理事会理事或其他职务(需按规定填写入会“认同书”及按会费标准缴纳会费)。

2.代表发生变更时,会员应及时书面通知本联合体秘书处。

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

1.提交经法定代表人(或代表)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“认同书”;

2.提交登记注册机关颁发的、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(营业执照),以及证明其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;

3.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及管理办法对“认同书”进行初步审核;

4.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运营机构批准;

5.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,颁发会员证书。

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1.本联合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参加本联合体组织的各类活动;

3.优先获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类服务、信息、资料及其他支持;

4.对本联合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.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6.法律、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1.遵守本联合体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;

2.执行本联合体依法依规作出的决议;

3.维护本联合体的合法权益、行业声誉和整体利益;

4.积极参加本联合体组织的活动,支持并承担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;

5.按规定及时、足额缴纳会费;

6.向本联合体反映情况,提供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业务活动所需资料与信息;

7.法律、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
第十九条 退会与除名

1.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体秘书处;

2.会员如无正当理由,不按规定缴纳会费,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联合体任何活动的,经书面提醒无效后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会;

3.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或对行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,经理事会确认后,予以除名。

4.退会或除名后,会员资格及相应权利自动终止。


第四章 业务范围与活动原则


第二十条 协作原则

本联合体尊重会员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权,搭建平台、促进沟通、加强自律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。在协作中遵循公平、公正、诚信原则。

第二十一条 交流合作

坚持开放发展、互利共赢原则,积极吸纳全球优质行业机构;积极促进会员单位与国际同业组织、行业协会、经贸机构等建立交流联系。组织开展国际区域市场(如东南亚、中东、非洲等)政策法规、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,服务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。加强与国际同行的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
第二十二条 信息与宣传

1.建立和维护“国际透平机械产研经贸联合体”门户网站、公众号等信息平台,发布行业动态、政策法规、会员资讯(经授权)及研究成果等服务信息;

2.编印内部交流资料,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,形成行业报告和信息参考,服务会员决策,并根据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供相关建议;

3.主办“国际透平机械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”,“专题培训、主题沙龙”,以及展览展示等系列活动,构建常态化行业互动机制,建立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。

第二十三条 技术促进与协作

1.围绕透平机械产业链关键技术与产品,开展技术攻关与研发新品的产业化落地;

2.构建以企业为主体、市场为导向,高校与科研机构协同的“研发-试验-产业化”创新体系;

3.建立技术成果交易平台,发布会员专利与技术方案,定期组织供需对接活动;

4.对接国际技术转移机构,推动先进技术本土化创新与自主技术国际化发展。

第二十四条 产业研究与技术服务

1.关注能源转型背景下透平机械行业面临的技术挑战与市场机遇(如传统装备低碳化改造、新兴能源场景装备适配、跨领域技术融合等),组织开展相关产业政策、技术路线和市场趋势的研究分析;

2.聚焦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(如多能互补分布式能源配套装备、绿氢产业链相关透平设备、CCUS专用透平机组、传统能源低碳化改造技术、智能化与数字化技术应用、前沿能源领域特种透平装备等),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、政策咨询、交流合作等支持服务,实现行业从“适配转型”到“引领升级”的跨越。

第二十五条 标准体系建设

锚定产业规范发展需求,衔接国际先进标准与本土产业实际;推动标准动态优化与迭代升级,强化标准落地支撑;促进标准与产业实践深度融合。

第二十六条 人才培育

围绕产业核心技术与关键岗位需求,构建多层次人才培育体系,衔接院校教育与企业实践;搭建人才交流与资源共享平台;整合优质教育与培训资源,提供多元化人才服务支持。

第二十七条 跨境贸易服务

1.组织企业抱团出海,集体参与国际展会并设立“中国透平机械联合展区”;

2.促进联合体会员单位与海外工程总承包(EPC)公司、终端用户建立业务联系与合作;

3.提供海外本地化服务(翻译、合规咨询、供应链对接);

4.建立规范化产业服务体系,提供政策解读、标准对接、市场调研及风险评估;

5.构建合作伙伴关系,举办商业拓展活动,支持全球业务拓展。


第五章 权益与义务


第二十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益

1.获颁 “国际透平机械产研经贸联合体” 会员证书。

2.参加联合体组织的行业会议、专业培训、主题沙龙、产业展览等系列行业交流活动;

3.获取本联合体提供的全球透平机械市场及新兴市场信息;优先参与本联合体组织的国际展会、商务对接会活动,可参与海外展会联合参展活动;

4.通过本联合体平台,促进与海外 EPC 公司、国际服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;获取国际供应链、政策资源及全球市场准入相关信息;

5.通过联合体官网、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发布企业资讯、产品信息、宣传视频及运行案例;在会员专区集中展示品牌与产品,依托官网与海外采购方实现业务咨询对接。

6.获得促进与国际科研机构、技术专家建立联系的协助;可参与本联合体协调组织的技术交流活动;

7.获取国际标准动态及专业解读;可参与本联合体推动或组织的标准研究活动;

8.获取本联合体提供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及海外优秀人才信息;可参与本联合体组织的人才培养活动,强化人才梯队建设。

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年度会费

1.理事长单位:人民币 8.00 万元;

2.副理事长单位:人民币 4.50 万元;

3.常务理事单位:人民币 3.00 万元;

4.理事单位:人民币 1.80 万元。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
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

1.会费;

2.捐赠;

3.政府资助;

4.在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5.利息;
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 经费使用

本联合体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合法、合规、有效。

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管

本联合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订

对本联合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形成章程修订草案,提交理事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四条 章程解释

1.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。理事会作出的解释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。

2.本章程中涉及法律条款的,以相关法律、法规的官方解释为准。

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

本程自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施行。